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有了新“规矩”_

滁州网讯(全媒体记者汤 珏 通讯员冯 然)《滁州市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近日正式实施。规矩《规定》共13条,地震主要包括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范围的监测境保划定,以及职责分工、设施备案要求、和观护建设标准、测环禁止行为、规矩责任追究、地震补救措施等方面内容。监测境保

在保护范围方面,设施《规定》明确地震观测环境应当按照地震监测设施周围不能有影响地震监测效能的和观护干扰源的要求划定保护范围。具体保护范围,测环由县级以上地震主管部门或者工作机构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规矩按照《地震台站观测环境技术要求》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地震最小距离划定。新建、监测境保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测震、电磁、形变、流体等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标准,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对于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的,应当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后,方可进行建设。在保护行为方面,《规定》明确了地震监测设施具体种类,以及应当禁止的危及地震台(站)安全或损害其工作效能的行为。

据了解,截至目前,我市共有地震监测台站9个、观测设备20台(套)、群测群防点95个、地震预警站点12个,“十四五”规划期间还将建成42个地震预警站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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