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議場被立委占領了,可以去別的地方開會嗎?

監察院人事案風波再起,立法立委國民黨團為阻撓議決是院議否召開臨時會的談話會,於28日突襲立法院議場,場被並使用椅子堆疊在議場出入口、占領使用綠色噴漆在議台寫下「德不配位、可去開會撤換提名」、地方「監委酬庸、立法立委拒絕背書」等字樣。院議而民進黨團上午以優勢人數進入議場後爆發肢體衝突,場被隨即立法院長宣布自即日起至7月22日將召開立法院臨時會,占領處理重要法案及考、可去開會監人事同意權案等,地方預計將自7月間舉辦考、立法立委監人事公聽會。院議

佔據議場、場被主席台、噴漆及肢體衝突等行為,是否適當?

依《憲法》第73條規定,立委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此俗稱「言論免責權」,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401號解釋指出:「立法委員在立法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不受刑事訴追,亦不負民事賠償責任,除因違反其內部所訂自律之規則而受懲戒外,並不負行政責任之意」,但終其文義,亦僅限於言論及表決,而不包含其他行為在內。

再者,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435號亦揭示,憲法第73條規定之言論免責權,目的保障立法委員受人民付託之職務地位,並避免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之功能遭致其他國家機關之干擾而受影響,應作最大程度之界定,舉凡在院會或委員會之發言、質詢、提案、表決及與此直接相關之附隨行為,如院內黨團協商、公聽會之發言等均屬應予保障之事項。越此範圍與行使職權無關之行為,諸如蓄意之肢體動作等,顯然不符意見表達之適當情節致侵害他人法益者,自不在憲法上開條文保障之列。

另參酌《立法委員行為法》第7條規定,立委應秉持理性問政,共同維護議場及會議室秩序,不得有「破壞公物或暴力之肢體動作」、「佔據主席台或阻撓議事之進行」、「攜入危險物品」等行為。因此,立委若有此等行為,自係違反上開規定。因此,上開佔據議場、主席台及噴漆,甚至肢體衝突,應均非言論免責權保護傘所保護之範圍。

民進黨立委攻入議場(1)Photo Credit: 中央社

不過,依照目前實務的運作,原則上仍然會尊重議會自律之原則,但有維護社會秩序之必要,或被害人已提出告訴時,司法機關仍得依法行使偵審之權限。

議場被占領了,那可以去別的地方開會嗎?

回顧太陽花學運時期,因當時立法院遭到學運團體佔據,曾有立委主張要將立法院移師至「立院中部辦公室」作為臨時開會地點,以避免議事空轉。且日前適逢防疫期間,亦有減少列席人員,而採取「視訊會議、質詢」之規劃。

參酌《立法院議事規則》中,就會議地點之規範並無特別限定必在「立法院內」,且第53條亦規定,「議事錄應記載下列事項:…二、會議地點」,更可見會議地點應有視情況酌為調整,而非一層不變。

不過,在各地方議會議事規則中,則有部份議會明定為「本會會議除另有規定外,應於本會議事堂公開為之」(例如臺中市、新竹縣)。因此,能否易地開會,應該看視議事規則中有無明文加以限制,否則得權衡實際狀況為因應。

不過,即便得易地開會,應仍需踐行法定通知義務,因此有意見認為議事程序仍然可能受到阻撓,未必能根本解決問題。

國民黨占立院議場  綠委互嗆Photo Credit: 中央社

在議場裡鬧太久,警察機關能不能拘提或逮捕呢?

《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8項規定,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

所謂「會期」是指立法機關具有活動能力之期間,依《憲法》第68條及第69條規定,立法院會期可區分為「常會」與「臨時會」,常會是指自2月至5月底及9月至12月底,臨時會則係指經總統咨請或立委四分之一以上請求時,得召開臨時會。但實務上立法院各會期辦理委員報到及確切的開議日期,係經由黨團協商決定;至休會日期,則視會期屆至是否延長會期以斷。

本次係在臨時會前之「談話會」前發生衝突,似不符合上開「會期」之定義,因此不得拘捕規定,應該不適用。

本次監察院人事權所衍生之風波,引起輿論一片批判聲浪,朝野立委皆應審慎從事,若有加開公聽會、到場詢答,以尋求最大共識之必要,亦應秉持理性、謹慎的態度行使同意權,以避免審查過於空洞,或過度強調政治意識形態,而流於非理性之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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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丁肇九
核稿編輯:翁世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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