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的小三是個「他」,我可以訴請離婚嗎?

在電影《誰先愛上他》中,老公離婚描述妻子無法忍受過世的訴請丈夫,把保險理賠金都給了另外一個人,老公離婚原本以為是訴請小三,沒想到是老公離婚先生的同性伴侶所展開的故事。台灣同婚專法在2019年通過,訴請隨著性平觀念的老公離婚普及,同性戀並不是訴請一件非常隱晦的事情。然而在以前,老公離婚有許多人迫於傳統觀念或家庭壓力,訴請選擇走入男女婚姻,老公離婚也造成了一些悲劇。訴請

律師啊!老公離婚如果我的訴請小三是個男生(這樣叫小王)這樣可以離婚嗎?

同性之間,並不構成通姦罪

在婚姻中,老公離婚如果是遇到「小三」,往往會有「抓姦在床」的情節,然後其中一方根據證據來告另一方和第三者通姦,有些夫妻也據此離婚。然而,一般司法實務上認定,通姦罪構成要件通常是「異性」之間的「性器接合」,因此在過往的判例當中,同性之間通姦罪通常是告不成的,甚至有些判例中異性的口交也不構成通姦,刑法上認定較為嚴格。

那這個問題在今年同婚法通過後會有解嗎?

雖然今年同性婚姻通過,因為法條中迴避了「配偶」這個詞,而且相關權利義務也是「準用」民法(不包含刑法),因此在通姦上認定,還是有許多模糊空間,更詳細可以參看我們前一篇文章〈衛道人士堅持專法,反而讓同性伴侶順理成章「通姦除罪化」〉。因此,以目前法律條文來看,不論是異性或同性,男男通姦這塊通常告不太成功。

告不成,那離婚可以嗎?

可以。

在離婚手續中,共有三個途徑,分別是協議離婚、調解離婚、裁判離婚,如果雙方有共識,協議離婚就可以了!但如果沒共識,就只能走裁判離婚(上法院)這個方法了。

「如果另一半與同性出軌,告到法院能不能成立呢?」

在民法1052條中,有所謂的離婚十大要件,其中第二條為:「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最後條文中也有補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

這兩段是什麼意思呢?意思就是與夫妻以外的第三人性交(男男、女女均適用)可以訴請離婚。而另外一句則可以白話解釋為「其他原因」,只要證明兩人婚姻難以維繫,就可以訴請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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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刑法難告成,民法有機會

簡言之,如果老公劈腿的對象是「男生」,女方如果是站在想要懲罰第三者,因為通姦罪的認定較為嚴格,僅適用異性不適用同性,想告通姦是很難告成的。但如果是想要離婚,基本上是沒問題的。

所以婚後如果發現老公其實是同性戀,就祝福他吧!你們是可以離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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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丁肇九
核稿編輯:翁世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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