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恶意投诉举报说“不” 广西东兴出台《依法处置恶意投诉举报行为暂行规定》

中国消费者报南宁讯(记者顾艳伟)7月23日,不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市场监管局制定的对恶东兴《依法处置恶意投诉举报行为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发布并实施,该《暂定规定》明确,意投依法在东兴市辖区内借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名,诉举实质以索取高额赔偿为目的报说而提起的不当投诉行为,或者以牟取不当利益为目的广西规定,借打假为名,出台处置明知无违法行为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恶意为索取举报奖励或者迫使经营者赔偿而提起的投诉不当举报行为,将被认定为恶意投诉举报行为。举报

东兴市市场监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暂行当前,不职业索赔、对恶东兴职业举报呈现出专业化、意投依法规模化、诉举团伙化、程式化的特征和趋势,严重困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职业索赔、举报人滥用投诉举报、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权利,大量挤占有限的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该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结合东兴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以遏制恶意索赔和举报行为,改善营商环境。

据悉,为更好地理解恶意投诉、举报行为的定义外延,对恶意投诉、举报行为采取相应的处置办法,《暂行规定》分别对恶意投诉、恶意举报行为进行定义。明确恶意投诉行为是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借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名,实质以索取高额赔偿为目的而提起的不当投诉行为;恶意举报行为是以牟取不当利益为目的,借打假为名,明知无违法行为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为索取举报奖励或者迫使经营者赔偿而提起的不当举报行为。

《暂行规定》提出判断、甄别恶意投诉、恶意举报行为应综合考虑的9个因素,并要求结合投诉举报个案的具体情形综合判定。明确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频次明显超出生活消费需要的;因购买问题商品获得惩罚性赔偿后,短期内再次购买相同或同类商品要求赔偿的;通过夹带、掉包、造假等手段进行欺诈式索赔和不实举报的,可以直接认定为恶意投诉举报行为。

东兴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暂行规定》明确,只要被认定为是恶意投诉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法不予受理或终止调解;对恶意举报的,在核查举报线索的同时,还应核实验证举报人身份信息,对发现涉嫌敲诈勒索、诈骗等行为,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据悉,该《暂行规定》将试行两年。

责任编辑:吕成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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