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接受吴必含辞去枞阳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请求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关于枞阳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接受吴必含辞去枞阳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接受请求,报枞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吴必

含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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