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盟草案」逕付二讀:19位立委連署把「同性婚姻」換成「家屬」

行政院的幸福同婚專法5日逕付二讀,在反同婚團體下一代幸福聯盟(幸福盟)極力遊說下,盟草國民黨立委賴士葆、案逕沈智慧也提出《公投第12案施行法》草案在12日程序委員會已排入週五報告事項議程,付讀今(15)日院會已逕付二讀,位立委連未來將與行政院的署把《釋字748施行法》併案在黨團協商中一起討論。

《公投第12案施行法》連署人包含國民黨立委黃昭順、同性陳超明、婚姻換成鄭天財、家屬廖國棟、幸福徐志榮、盟草孔文吉、案逕陳雪生、付讀呂玉玲、位立委連曾銘宗、署把費鴻泰、羅明才、蔣乃辛;民進黨立委則有林岱樺、黃國書、黃秀芳、陳歐珀、張廖萬堅、陳素月以及親民黨立委周陳秀霞等共19位立委連署。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總召柯建銘日前表示,政院版同婚專法逕付二讀後,若還有其他團體提出不同版本,民進黨團也會建議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兩個草案「差在哪」?

兩個草案版本相比,從名稱就可看出不同,行政院版是依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意旨,達成婚姻自由的平等保護,使相同性別二人之永久結合關係獲致法律承認,條文共有27條,其中許多條文直接準用民法。

幸福盟版本則強調,創設非婚姻之其他制度,「以婚姻以外的其他形式」,保障同性別兩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關係,成立同性家屬關係,以落實其組織家庭權利,條文共有17條。

公投第12案施行法釋字748號施行法
名稱同性家屬同性婚姻關係
定義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相同性別之二人,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
允許年紀須滿20歲須滿18歲
收養小孩可書面約定共同監護。但同性家屬的小孩成年後就無監護人,和監護人也無扶養、繼承等權利義務繼親收養(必須是其中一人的親生子女),準用《民法》中的父母與子女權利義務相關規定
繳稅僅有一方受他方扶養者,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認列為《所得稅法》之綜合所得稅扶養家屬可享免稅準用《民法》,包括《所得稅法》所定配偶合併申報、配偶免稅額、配偶扣除額及特殊境遇家庭扶助等
關係終止方式可單方面任意終止須雙方合意終止,否則須由法院處理(與離婚相同)
其他權利義務僅條文中提到的才有準用《民法》及其他法條中「配偶」相關權利
施行日公告後半年生效2019/5/24(大法官釋憲期限)

挺同方、反同方怎麼說?

挺同婚的伴侶盟許秀雯律師強調,家屬和配偶,本來就是兩種完全不同的關係,之間的權利義務也完全不同,從最簡單的來看,如果是按照幸福盟的版本,光是同性伴侶想要做「結婚登記」都是不被允許的,因為他們就只是家屬而非配偶,不是婚姻關係,而無法登記結婚,就已經未能落實大法官釋憲中提到要「保障婚姻自由」的要求。另外許秀雯也說:

按照現在幸福盟草案的內容僅有17條,針對各項權利義務,表面看起來好像都顧到了,都有保障了,但未來勢必會出現「掛一漏萬」的情況。因為在我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及民法以外的其他法規)下, 和配偶有關的專屬權利義務共有498項,政院版的概念是準用《民法》及配偶相關規定,但幸福盟的法案卻是一項項特別規定,沒提到的部分,等於就沒有法律保障,非常不完整。

伴侶盟對此發表聲明,指出《公投第12案施行法》草案無論就同性結合身份關係之「名稱」,或草案實質保障內容,都明顯欠缺與行政院版草案併案協商的基礎;自從反同公投通過後,反同組織就大力鼓吹「公投效力大於憲法」的言論,公投的位階不可能推翻大法官解釋,至多只能拘束同性婚姻之立法形式(即不修民法,而是另立專法承認同性婚姻)。

伴侶盟重申,行政院版草案已是同志群體退無可退的最後底線,反同草案不允許同性二人「結婚」而是稱為「家屬」,且內容亦明顯保障不足,毫無「平等」可言,呼籲朝野黨團拒絕讓反同草案逕付二讀。

不過幸福盟的法律顧問曾品傑則強調,雖然大法官的釋字748號指出「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但是大法官並未要求要以法律上的婚姻形式加以保護。

曾品傑以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653號判決為例,指出釋字748號解釋所稱的「婚姻自由」,不必然就是指「結婚」,因此用非婚姻制度保障同性共同生活的關係是可以的,幸福盟近來也積極動員,並也在臉書上呼籲支持者到立委臉書留言,批評政院版的同婚專法罔顧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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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稿編輯:羊正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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