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接受朱德兴辞去枞阳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请求的决定

  朱德兴提出辞去枞阳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接受枞阳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接受朱德兴辞去枞阳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朱德职务请求,报枞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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