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會選擇誰做「醫療委任代理人」,在意識不清時替你做決定?

文:朱為民

如果想要找一個「醫療委任代理人」,會選在自己有一天意識不清楚時,擇誰做醫做決代理自己表達意願並執行預立醫療決定,療委理人你會找誰呢?

選項

A.配偶、任代伴侶。意識
B.父母親、不清子女、時替其他家人。會選
C.最好的擇誰做醫做決朋友。
D.熟識的療委理人醫療朋友,如醫師、任代護理師。意識
E.沒想過。不清
F.不想找醫療委任代理人。時替
G.其他(請說明)。會選

選項說明

1、什麼是「醫療委任代理人」?

根據民法五二八條,所謂「委任」,是指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而民法五三二條又提到,受任人之權限,依委任契約之訂定。

也就是說,「委任」是一個人,透過契約,將處理某些事情的權限,交付給另一人處理。所以「醫療委任」,就是將與本人有關醫療相關事務的處理權限,委託給另一人處理,例如簽署手術同意書,或是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等。「醫療委任代理人」自然就是指接受此權限,被委任的這個人了。

經過契約之後,這個代理人就有權處理相關事務,如同本人。

2、「醫療委任代理人」相關的法律規定是?

在「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與《病人自主權利法》,對於「醫療委任代理人」的相關的權利義務有不同的說明和規範。

在「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的規範中,醫療委任代理人的權利,包含了簽署和撤回意願書。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五條:二十歲以上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得預立第四條之意願書。前項意願書,意願人得預立醫療委任代理人,並以書面載明委任意旨,於其無法表達意願時,由代理人代為簽署。

也就是說,意願人可以事先預立醫療委任代理人,在意願人無法表達意願時,代理他簽署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六條:意願人得隨時自行或由其代理人,以書面撤回其意願之意思表示。

也就是說,不僅是簽署意願書,代理人也可以撤回原本的意願。

而在《病人自主權利法》當中,對於「醫療委任代理人」有更多的說明:

《病人自主權利法》第三條提到,醫療委任代理人,指接受意願人書面委任,於意願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代理意願人表達意願之人。

《病人自主權利法》第九條:意願人、二親等內之親屬至少一人及醫療委任代理人應參與……預立醫療照護諮商。

《病人自主權利法》第十條第三項:醫療委任代理人於意願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代理意願人表達醫療意願,其權限如下:

一、聽取第五條之告知。
二、簽具第六條之同意書。
三、依病人預立醫療決定內容,代理病人表達醫療意願。

也就是說,在《病人自主權利法》的規範中,醫療委任代理人的權利義務都增加了。代理人可以依據預立醫療決定內容代理意願人表達意願(包含聽取病情告知及簽署同意書),同時也必須要參與預立醫療照護諮商。

3、「醫療委任代理人」有什麼條件?

在《病人自主權利法》當中,對於「醫療委任代理人」有規定相關的條件:

《病人自主權利法》第十條第一項:意願人指定之醫療委任代理人,應以20歲以上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為限,並經其書面同意。

所以簡單來說,醫療委任代理人有三個條件:

一、20歲以上。
二、具完全行為能力,也就是代理人不可受法院之監護宣告。
三、要書面同意,不可口頭同意。

《病人自主權利法》第十條第二項:下列之人,除意願人之繼承人外,不得為醫療委任代理人:

一、意願人之受遺贈人。
二、意願人遺體或器官指定之受贈人。
三、其他因意願人死亡而獲得利益之人。

這裡複雜一點。繼承人(例如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等)可以成為醫療委任代理人。可是,當對方不是你的繼承人,卻可能會因為你的死亡得到好處(例如器官指定捐贈對象,或是保險受益人),這一類人不可以做你的醫療委任代理人。

《病人自主權利法》中也說明了,「醫療委任代理人」何時會解任:

《病人自主權利法》第十一條:

醫療委任代理人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委任。

醫療委任代理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當然解任:

一、因疾病或意外,經相關醫學或精神鑑定,認定心智能力受損。
二、受輔助宣告或監護宣告。

也就是說,如果有一天你覺得不再需要醫療委任代理人,或是先前指定的代理人不適合,必須要書面終止委任,不能口頭告知。當然,如果醫療委任代理人被專業認定心智能力受損,或是受到法院的輔助宣告或監護宣告,他當然也無法有好的判斷能力,執行你的醫療決定了。

經過以上的說明,我想大家應該都會了解,選擇好的醫療委任代理人,會給自己的醫療自主權多一分保障。

你,會選擇誰,做你的醫療委任代理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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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籍介紹

《人生的最後期末考:生命自主,為自己預立醫療決定》,商周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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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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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的最後期末考_立體書封Photo Credit:商周出版

責任編輯:朱家儀
核稿編輯:翁世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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