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件國民法官參審的「思覺失調症殺人案」判決12年,入獄前住院治療3年

1名長期患有思覺失調症的首件殺人鍾姓男子(以下簡稱鍾男)用啞鈴打死同樣患有思覺失調症的父親,以殺人罪起訴後,國民由國民法官和法官共同審理。法官台北地院今(15)日宣判,參審判處鍾男有期徒刑12年,思調症服刑前有3年的覺失決年刑前監護處分,需住院接受治療,案判待病情穩定後再入獄接受矯正,入獄可上訴。前住

本案爭點在殺人動機,院治法官判決理由認為鍾男長期與父親互動不佳心懷不滿,療年在急性發病下衝動殺人。首件殺人當初檢方求處12年到16年有期徒刑,國民辯護律師爭取8年刑期。法官

判決理由認為犯案動機為長期與父親互動不佳加上急性發病

此案為國民法官制度上路以來,參審首度審理思覺失調症患者的殺人案,案件從12月7日正式開庭審理,經歷4天的開庭調查證據和辯論,以及 2天的評議討論,最終由國民法官和法官共同作出判決。

審判長黃怡菁說明,根據各項證據調查以及被告的自白、精神科醫師和鍾母的證述等,合議庭認定,鍾男是思覺失調症的長期患者,且懷有殺人動機。

長久以來鍾父也因生病導致失職、不適切的舉動,和鍾男互動不佳。鍾男對父親懷有負面情緒,加上案發當日思覺失調症急性發作、出現妄念等症狀,起了殺父的犯意。最終以徒手和啞鈴毆打父親致死。

在討論量刑時,法官們也都認定他確實符合《刑法》19條第2項,即案發當下責任能力因病減低,得減輕其刑。

黃怡菁指出,審酌鍾男已經罹患精神疾病超過20年,且服藥順從性差、經常沒有按時按醫囑治療,不論是因為急性發病,還是因為細故起衝突,鍾男無法控制殺人的衝動。

經討論,法官認為鍾男的犯罪情節手段仍屬嚴重,且面對生活中的不順利,還是有可能會以暴力手段紓解不滿的情緒,因此對他人仍有一定程度的危害風險。

殺人罪的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可加重二分之一。不過考量鍾男的生活情況包括已經長久沒有工作,品行並不差且沒有罪前科,加上被害人家屬鍾母願意寬恕鍾男,未來社會復歸的可能性等。法官認為鍾男的刑期可下修,最終討論出12年的刑期。

另外法官也判定,鍾男危害公共安全因子仍在,因此在服刑前,應進行精神科期治療處遇,也就是監護處分至少3年。因為從鍾男過去長達20年的病史來看,短期的治療恐怕無法發揮效果,討論後認為至少3年才能改善症狀。此監護處分的長度也符合鍾男目前在北投三軍總醫院緊急安置的主治醫師陳泰宇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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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案圍繞在思覺失調症的對殺人行為的影響

此案全案涉及精神鑑定等醫療專業領域,3位分別來自慈濟醫院、亞東醫院和北投三軍總醫院的精神科醫師出庭作證。

國民法官們在4日的開庭審理時,針對許多醫學專業知識包括精神疾病的病症、用藥、治療效果等都提出疑問,非常踴躍投入。

由於劇情也涉及精神病患殺人案的《我們與惡的距離2》正在籌拍當中,編劇呂蒔媛和參與演出的演員吳慷仁在首日到場旁聽。

檢辯雙方均同意鍾男應「先治療再矯正」,但刑期建議有差別。

檢方認為鍾男犯案動機並非純粹的精神疾病影響,也有長年對父親的不滿,案發當下仍有部分的控制能力與辨識能力,足以知道自己正在做出錯誤決定。

且殺父屬重罪、鍾男被害妄想的對象也包括鍾母,認為有高度再犯風險,建議量刑區間為12到16年。並期許鍾男在監所內持續透過長效針劑治療,並學習一技之長,未來復歸社會後若能有工作也有助於穩定病情。

辯方則強力主張鍾男當下犯案是因為急性發病,長久以來雖與父親相處不佳但並沒有殺父的動機。

假如長時間入監反而可能讓他的治療結果不佳,若入獄時間太長,年老後要復歸社會,得花更多資源在他身上,建議執行8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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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合議庭審判長為黃怡菁、陪席法官為郭又禎及劉庭維;國民法官6位,3男3女,4名備位國民法官則為1男3女。公訴檢察官團隊為台北地檢署的廖彥鈞、黃怡華及李明哲;律師團則為法扶基金會台北分會的薛煒育、謝孟穎及李艾倫。

今天被告鍾男已提前表明不到場聽判,鍾母也未出庭聽取判決結果。律師對於判決結果臉色沈重、不發一語即離開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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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稿編輯:楊士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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