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孫安佐在美國都坐完牢了,回國還要接受檢察官偵訊?

據報載,為什完牢孫安佐回國以後接受檢察官偵訊,麼孫美國並且被限制住居。安佐不曉得你看到這裡有沒有覺得怪怪的都坐、怪怪的回國還接…他在美國都坐完牢了,為什麼還要接受調查?國外的受檢判決,台灣可以不理嗎?

在國外犯有些罪名,察官回國內也要受罰

依照《刑法》第5條,偵訊在國外犯有些罪,為什完牢回台灣時也要受罰。麼孫美國舉例來說,安佐內亂、都坐外患這種顛覆國家的回國還接罪,即便是受檢在國外進行,回台灣也要受罰;其他像是察官毒品、偽造貨幣、詐騙集團等罪,對社會影響重大,在國外犯罪回台灣也要受罰。在《刑法》上,這叫做「屬人主義」。(也就是不管在哪裡犯罪,只要你是台灣人,違反台灣法律就要被台灣處罰)

其實犯罪問題應該是個「國內問題」,就好像台灣不會去管美國犯罪一樣,各國只會管自己領域內的犯罪。不過,某些國外犯罪如果放任不管,對自己國內的影響也很大,與國家主權、追緝成本衡量以後,還是應該要處罰,這就是為什麼法律要處罰國外犯罪。

國外被判刑,國內還可以再判一次

國外犯罪,不只台灣想處罰,其實當地也會處罰,像是你在美國販賣毒品,你覺得美國會讓你輕鬆返台給台灣處罰嗎?當然是自己先處罰再說!不過,假設你在美國被抓到、被判刑,也坐完牢了,回台灣會不會再被處罰一次?

答案是會!

依照《刑法》第9條,同一個犯罪行為,經過國外判決後,台灣的法院還是可以依照台灣的法律再處罰一遍。因此,你在美國被判刑以後,回台灣還是有可能再被檢察官調查、再被法官判刑一次。這也是為什麼孫安佐回國後不能安心回家休息,還要再被檢察官約談傳喚一遍,甚至是被限制住居的原因。

這樣規定的原因是,刑罰是國家展現權力的一種方式,美國判決有罪、無罪,不代表台灣要全盤接受,說不定有判決錯誤的地方,我們只能相信自己的法官、自己的法院,所以法律規定我們要再審一次、再判一次。

國外坐過牢,回台可能不用再坐一次

雖然國內可以再判一次,但通常各國法律會有一個「折抵」的規定。

像是我國《刑法》第9條就說,如果在國外已經坐過牢(不管是坐滿或還沒坐完),台灣法院可以決定要不要讓被告折抵已經坐過的天數。舉例來說,孫安佐被拘了5個月,假如回台法官判決認為應該要判1年有期徒刑,法官可以決定要不要讓他折抵一部分的天數,讓他不用坐滿1年。

過去類似的判決,像是某人在美國偽造文書,被美國判了10個月;回台灣以後被判1年6個月,法官最後讓他可以折抵這10個月,最後只需要坐8個月(參考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4808號刑事判決)。要注意的是,是否折抵是「法官決定」,不是絕對可以折抵。像是另一個偽造文書案件,被告宣稱自己在日本坐過牢,但舉證無法說服法官,最後法官決定不予折抵(參考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3475號刑事判決)。

這個原因倒是比較好想像:畢竟坐牢是要讓你「改過自新」,假如在國外坐牢就已經實現這個目的,就沒有必要讓被告在國內再坐一次;假如法官認為被告根本沒有學到教訓,那就應該讓他在台灣好好反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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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外犯罪真的很可怕。你想想,你都已經不了解台灣法律了,你會更了解國外的法律怎麼審判、怎麼處罰嗎?更別說回國還有重複處罰的問題。一個不小心,可能你的大半輩子都要在監獄裡度過了。

或許你覺得國外犯罪跟你八竿子打不著,但「出國旅遊」就有可能發生,畢竟每個國家的規矩不同,出國前請詳閱公開說明書(當地有沒有特別的罪是台灣沒有的);假如你想出國做點台灣不能做的事(像是賭博)也要特別小心。

想知道哪些事出國不能做,你可以參考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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