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诉邹恒甫名誉权纠纷案公开开庭审理—新闻—科学网

作者:李楠楠 来源:人民网 发布时间:2014-1-20 13:49:23 选择字号:小 中 大
北大诉邹恒甫名誉权纠纷案公开开庭审理
代理人答辩称北大不享有名誉权

图片来源: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图片来源: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官方微博 今日(1月20日)上午,诉邹审理北京大学及北京梦桃源餐饮有限公司诉被告邹恒甫名誉权纠纷两案在北京海淀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恒甫被告邹恒甫的名誉委托代理人分别针对原告北京大学和梦桃源公司的起诉进行答辩。邹恒甫一方表示,权纠原告北京大学的纷案诉讼请求全部不能成立,原告梦桃源的公开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该全部驳回。开庭科学 邹恒甫的新闻委托代理人表示,原告北京大学的诉邹审理诉讼请求全部不能成立,依法应当全部驳回。恒甫首先,名誉原告是权纠不适格的主体。被告批评的纷案生活作风问题是自然人的问题,不可能是公开法人问题。即使北大是开庭科学适格的原告,北大也不享有名誉权,因为北大不是民事主体,北大与少数教授不是平等的民事关系,北大是行政管理主体,是公共事业主体,不具有民法上的私权利即名誉权。被告发表的评论没有主观恶意。被告没有实施侵害北大名誉权的行为,没有侮辱诽谤。被告的批评言论没有给北大的名誉造成损失,没有给北大的社会评价造成明显的降低。被告的言论属于批评监督的范畴,属于法律保护的范畴。 原告梦桃源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该全部驳回,侵权要件不完备,梦桃源不是被告批评言论的直接对象,被告的言论中提到了原告梦桃源仅仅涉及个别服务员。其二,被告的言论没有侵犯原告名誉的主观故意,侵权行为的必要要件是侵权人必要有侵权的主观故意,被告的言论主要是通过言论监督促使北京大学管理层及梦桃源等高校周边企业加强管理,不存在破坏企业经营的主观故意。 梦桃源没有证据证明其客流减少营业额下降的事实。梦桃源公司也没有能证明其损失的事实与被告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原告梦桃源公司所诉的名誉侵权不构成,应该驳回。        更多阅读 北大起诉邹恒甫名誉侵权案20日开庭 北大诉邹恒甫案将开庭 此前邹被提请限制出境 北大诉邹恒甫案交换证据 邹恒甫称官司要打到底 浙大否认“北大淫乱爆料者”邹恒甫为其特聘教授 邹恒甫称为爆料“北大淫乱”骄傲:会愈战愈勇 邹恒甫暂被限制出境 曾发表“北大淫棍多”言论    特别声明:本文转载仅仅是出于传播信息的需要,并不意味着代表本网站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站转载使用,须保留本网站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作者如果不希望被转载或者联系转载稿费等事宜,请与我们接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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