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師大學生會費之訴(上):只因沒繳700元會費被告上法院?當事人還原訴訟前因後果

在網路社群或搜尋引擎打上「學生會費」,台師最熱門的大學當事幾項討論無非是「學生會費一定要繳嗎?」、「我該繳學生會費嗎?」,生會訴上訟前類似議題從2005年《大學法》修法,費之費被法院第33條第3項明訂「學生會得向會員收取會費」開始,只因就成為每年大學新鮮人的沒繳共同疑惑。

台北地方法院最新的元會原訴因後判決,或許提供了一個「法院認證」的告上果解答。2021年,人還台灣師範大學學生會以欠繳109、台師110學年度的大學當事學生會費為由,向博士班學生吳律德提出告訴,生會訴上訟前台北地院日前判學生會勝訴,費之費被法院被告應給付共計700元的只因學生會費,並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沒繳同時因敗訴負擔2000元的訴訟費用。

判決書指出,原告台師大學生會屬於公法人,依照《大學法》第33條第3項前段:「學生為前項學生會當然會員」,台師大全體學生屬學生會「當然會員」,因此需依同條法規繳交學生會費,同時學生會也具有向學生收取會費的權限,且收取權屬於學生會而非台師大。

釐清繳會費義務、質疑「當然會員」才是訴訟原委

然而,令人匪夷所思的是,每年多少身為學生會「當然會員」的學生沒有繳交會費,現在卻為了區區700元將一名會員一狀告上法院?

事實上,事情原委並非會費糾紛,台師大學生會提告時的訴訟代表人馮輝倫表示,相較其他學校,台師大學生會的會費收支並不吃緊,當時只是想確認學生是否有繳納會費的義務,以及學生會的法治定位是「公法人」還是「非法人團體」。被告吳律德則是想釐清,為何大專校院學生在法規上屬於學生會當然會員,「為什麼要強迫入會?這條法律的意義是什麼?」

就這樣,長期耕耘學生自治的幾名學生走上了這條訴訟之路,但全案在2022年因疫情爆發,導致訴訟程序一拖再拖,原告學生會的訴訟代理人也隨著理事長的改選,由馮輝倫換成現在的施信豪。

台師大學生會:不會以法律手段索取會費

判決結果出爐後,施信豪在「NTNU師大人交流版」上說明,他只是承接前屆學生會發起的訴訟,他向學生保證,任期內絕不會以法律手段來向未繳會費的不特定同學索取會費。施信豪強調,雖然經費是組織能正常運作的關鍵因素,但學生會更重視的是學生與學生會之間、彼此的連結與信任。

台師大學生會已經做出承諾,那其他學校學生需不需要擔心,自己會因這項判決而被學生會追繳會費呢?前輔仁大學學生會會長、協弈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孝賢說明,目前的判決還有上訴可能,如果繼續上訴且上訴成功,本次判決就會被廢棄、失去效力;但如果上訴失敗、判決確定,這項判決只有個案效力,也就是說,效力只存在於師大學生會和被告吳律德之間。

不過,這起學生會對會員提告的案件是全台首見,如果後續發生類似案例,法官也會搜尋前例,陳孝賢指出,不排除未來法官會採取與這項判決相同的處理方式。

原告會不會持續上訴?

因此,目前值得關注的重點就在於,被告是否會繼續上訴?吳律德受訪時坦言:「上訴的可能性比較大一點」,但目前仍在思考當中,只不過一審判決結果、裁判費都是由他負擔,未來持續上訴的話,成本也將由他吸收,讓吳律德笑稱:「2700多塊,我是全台灣因為學生自治虧損最多的人。」

「我支持被告繼續上訴」,陳孝賢以他學生自治及律師實務的經驗給出意見,因為目前只是行政簡易庭的判決,若想成定論,判決層級比較曖昧。如果未來能獲得更高層級的法院認定,做出肯定的法律見解,無論是學術上還是實務上,都對「學生會是不是公法人」的討論有所助益。

  • 台師大學生會費之訴(下):學生會被認定為「公法人」,這代表什麼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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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稿編輯:羅元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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