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

导读 3月25日电,上海市场上海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监管局发间指导意见,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布关,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3月25日电,于疫意上海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情防指导意见,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控期,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定哄哄抬价格行为: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格违大幅度提高价格的法行;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以牟取暴利为目的指导,大幅度提高价格的上海市场;在一些地区或行业率先大幅度提高价格的;囤积居奇,导致商品供不应求而出现价格大幅度上涨的监管局发间;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布关过高上涨的于疫意。行政处罚幅度方面,情防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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