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开走“自己”的车 被判刑4年赔偿10万元

泉州网3月25日讯 (记者吴志明 通讯员庄晓芳)市民庄某开走一辆权属“自己”的自己车,却获了刑,男开年赔这究竟是车被偿万怎么回事呢?

原来,2015年3月,判刑被告人庄某在泉州台商投资区一茶叶店将1部轿车以10万元的自己价格卖给被害人孙某,当场收下现金10万元后,男开年赔将该车交付给孙某。车被偿万事后,判刑孙某多次找到庄某要求配合办理车辆权属变更,自己但庄某均不予配合。男开年赔

同年6月,车被偿万孙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庄某协助办理车辆权属变更手续。判刑谁知,自己几天后的男开年赔一个晚上,庄某获悉上述车辆停放于丰泽区某小区内,车被偿万遂持该车的备用钥匙将车开走,致使该车至今无法找回。

承办该案的丰泽区检察院检察官告诉记者,庄某虽未将车辆权属变更至被害人名下,但已收取购车款并将车辆交付给被害人。此时,该车辆的财产权利已归被害人孙某所有。事后,被告人庄某拒绝协助将车辆权属变更至被害人的名下,并采用秘密手段盗走车辆,已构成盗窃罪。

今年2月底,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庄某盗窃一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即判处有期徒刑4年、罚金1万元并赔偿被害人10万元。

检察官提醒市民,车辆卖给他人后,即使未办理权属变更,亦是他人的财产,不能擅自拿回。买方也应注意,钱财交付应留有证据,比如转账凭证、收条、证人等,并及时办理车辆权属变更,以免节外生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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