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震驚南韓社會的兒童性暴力案若發生在台灣,判決會不同嗎?

2008年發生了一件震驚南韓社會的年震兒童性暴力案件,一名八歲女童在上學的驚南決會途中,被中年男子趙斗淳拖進教堂廁所性侵,韓社會趙男不僅施用暴力阻止女童反抗,兒童在性侵後為了滅證,性暴使用馬桶吸女童下體,力案致使女童的若發大腸、小腸被吸出體外,生台事後他還嘗試以木棍將內臟硬塞回去,灣判導致女童的不同性器官與肛門有80%受損,一輩子都必須依賴人工肛門與尿袋生活。年震

此案經過法院審理,驚南決會趙斗淳主張他當時喝醉了,韓社會導致精神狀態不穩定、兒童失去辨別事物的性暴能力。最後趙斗淳因此減刑,判處12年有期徒刑,引起韓國社會譁然。

而由於趙斗淳將在2020年出獄,此案於2019年再度受到重視。超過60萬名南韓人向青瓦台請願,希望能夠延長監禁時間。

據媒體報導,青瓦臺回應:「當時的法律最高刑責只有15年,如果法官不認同無期徒刑,最高也只能判決15年,因此在現行訴訟法之下,一件案子不可能再理,因此禁止出獄或是延長刑責都是不可能。」

而這起真實案件於2013年被南韓翻拍成電影《소원》(台譯:《希望:為愛重生》;中譯:《素媛》)。

MV5BYTE5ZGJmZDMtMWJkNC00MjZhLWFjYTUtYmVhPhoto Credit: 《希望:為愛重生》(So-won) IMDb

精神障礙可以減刑嗎?

在世界各國,若行為人若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導致無法辨識自己正在犯罪,或無法控制自己的行為,通常會依據行為人受精神障礙影響的程度,而得到不罰或減刑的結果,我國與南韓均不例外。

會有這樣的規定,除了上述原因外,此種類型的行為也難以透過刑罰去導正或預防,另外還有精神病患人權等議題的考量。[1]

喝得很醉而免責,合理嗎?

如果行為人並沒有精神疾病,只是因為飲酒、用藥之後,短暫地無法控制自己的行為,從而犯案。這種與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極為類似,都無法辨識或控制自己的行為,是否可以依法免罰或減刑呢?

從趙斗淳案我們能看到,南韓可以因此減刑,那台灣呢?

讓自己陷入無意識狀態的行為,有個專門的法律名詞稱「原因自由行為」。而根據我國刑法第19條第3項規定,原因自由行為不可主張減輕或免罰。

雖然學說、通說認為,「原因自由行為」必須具備「故意喝醉」及「利用喝醉狀態去犯案的故意」的雙重故意,但由於法無明文,所以實務上通常只會討論「是不是故意或過失讓自己陷入酒醉狀態?」[2]

MV5BYjkyYmY5ODctOWNkNC00ODU4LTgwNzItNGRjPhoto Credit: 《希望:為愛重生》(So-won) IMDb

若此案發生在台灣,判決會不同嗎?

若此案發生在台灣,趙斗淳主張自己因為喝醉而無意識,通常法院是不會給予減刑。而在我國,趙斗淳前面使用暴力的強制性交行為,應會構成刑法第222條第2款,對14歲以下之人強制性交,並且符合刑法第226條的致重傷加重結果,可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後者滅證行為,應會構成刑法第278條重傷罪,可判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傷部分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規定,故意對兒童犯罪,加重其刑至1/2。

而2019年南韓也通過了俗稱的《趙斗淳法》,是針對特定犯罪人員的保護觀察暨佩戴電子腳鏈之法律。根據香港媒體報導,趙斗淳出獄後須配戴電子腳鐐至少7年,並限制趙斗淳的居住自由,讓趙斗淳無法靠近被害人,或是無法接近特定場所,如學校等。同時,須公開趙斗淳的個人情報至少5年,只要是韓國國民,皆可上網查詢趙斗淳的資料、臉部相片等。

《希望:為愛重生》從預告就帶給人極大的震撼與悲傷,這部片對於被害人與家屬如何從這樣的創傷中復原,也有著很深的刻劃。媽媽如何從自責中復原?爸爸如何面對女兒對同樣身為男性父親的懼怕?被害人如何面對社會異樣的眼光?但就如同本劇的劇名소원(希望),它仍是一部帶有希望的電影。

註解

  1. 相關文章:(1)精神障礙的被告是否仍適用一般行為人之規範?(2)他山之石:德國的精神鑑定
  2. 參見:酒醉該減刑嗎?論自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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