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徑教練性侵選手30次,判刑30年為何卻僅執行5年10月?

根據媒體報導,田徑一名國家級的教練田徑教練,利用選手參加國際賽事需仰賴其訓練指導及推薦,性侵選手刑年以及未來就業安排的次判說法,對長期指導的為何選手伸出魔爪,案件由被害女選手提告後,卻僅經檢察官起訴。執行

台中地方法院認定,年月該名田徑教練於101年5月至104年9月,田徑利用載女選手去台中上課的教練機會,帶被害女子去汽車旅館,性侵選手刑年對因監督關係而隱忍屈服被害女子性交得逞,次判共計30次。為何成立30罪,卻僅各處有期徒刑1年,執行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得上訴二審。

但大家會不會疑惑:明明是30罪,1罪1年,這樣不是應該有30年嗎?為什麼只要執行5年10月?法院判決的理由又是什麼呢?

利用權勢性交罪,為什麼只判1年?

《法操》在過去的文章中,曾與大家詳細介紹各種性犯罪的樣態。而本文,就讓我們聚焦於「利用權勢性交罪」。依據刑法第228條規定,利用權勢,與受到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或機會為性交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利用權勢性交與強制性交罪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相比,利用權勢性交罪的刑度是相當輕的,但同樣都是違反當事人意願所為的性交行為,為什麼會有這麼大的差別呢?

「以何種不法手段,違反當事人意願」是這兩罪,最大差異之處。強制性交是以最具強制力的手段,使他人直接違反他人意願、剝奪對方選擇的行為。而在利用權勢性交的情形下,當然也屬於違反當事人意願,但是他的手段沒有強暴脅迫這麼激烈,雖然被害人在心理上,受到加害人的利誘、脅迫,但在程度上,仍予強制性交有別,所以在刑度才會上加以區分。

所以本案法官判一個權勢性交罪1年,是符合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的範圍。

為何判30年卻僅執行5年10月?

法院對案件作出判決時,會先針對各罪去定出宣告刑,在數罪併罰的狀況下,還會另外訂出執行刑。依據刑法第51條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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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本案法官可以訂應執行刑的範圍,應該為1年以上30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本案訂應執行刑5年10月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法院判決合法,但說理應該更清楚

法院為什麼會在1至30年間訂出5年10月這個刑度,我們從判決書中,僅能看到量刑依據:

惟念及被告前無刑事犯罪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兼衡被告自述碩士畢業之智識程度,其擔任之教職業遭解聘,目前沒有工作,已婚,1 個小孩,家中經濟狀況小康之生活狀況,暨其犯後否認犯行之態度,復未賠償乙女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簡單來說,法院衡量因素有「沒有前科」、「碩士畢業」、「沒工作」、「已婚有小孩」、「家境小康」、「犯後態度不佳」,這幾點。但這幾點法官的評價為何?法官考量這幾點過後,究竟是覺得被告情堪憫恕而給予較輕的刑責,又或者是覺得被告可惡而給予較重刑責呢?

當然,法官此次的判決並沒有違背法令,但法官在撰寫判決書時,在說理的部分是不是應該更清楚。至少應該讓社會大眾看到判決時,可以推測出法官心證的理由,以縮短人民與法院判決的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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