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章 网络保护

第七十条 学校应当合理使用网络开展教学活动。中华未经学校允许,人民人保未成年学生不得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课堂,共和国带入学校的成年应当统一管理。

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沉迷网络的护法,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中华共同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教育和引导,人民人保帮助其恢复正常的共和国学习生活。

第七十四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成年产品和服务。

网络游戏、护法网络直播、中华网络音视频、人民人保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共和国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成年消费管理等功能。护法

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不得插入网络游戏链接,不得推送广告等与教学无关的信息。

第七十六条 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时,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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