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代劇常見的反派「惡代官」,真的能像戲裡那樣隻手遮天嗎?

文:陳家倫(日本史專欄編輯)

相信不少同好提到官僚、時代手遮公務員,劇常見就會有不少人心中出現了反感,反派確實,惡代在媒體及特定政黨的像戲刻意推波助瀾,近年來人們對於公務體系的裡那文官多數抱持負面的印象,這種負面印象也不只是樣隻在台灣,放眼古今中外,天嗎皆會有不少這種反官僚體制的時代手遮情緒存在。

大家提到江戶時代「代官」,劇常見相信不少人就會想到作惡多端,反派魚肉鄉里的惡代「惡代官」。確實即使是像戲在今日的日本,受到影劇等的裡那影響,惡代官可以說是樣隻最常見的惡役專業戶,其與家老並稱時代劇的兩大惡役,而出現於《暴坊將軍》《水戶黃門》等懲奸勸善的時代劇中,每當劇尾德川吉宗高喊:

汝忘記余之容顏?

並制裁(成敗)選擇性失憶的惡代官等人時,總是為戲劇帶來的最後的高潮。

但是江戶時代的代官真的是如同戲劇或是仿間印象般所描述的,可以隨意徵收錢糧加稅中飽私囊、勾結奸商越後屋官商勾結,乃至隨意冤枉良民使無辜百姓蒙受冤獄或是因此遭到威脅?事實總是⋯⋯那麼的……枯燥而乏味……

真實的代官素顏其實並不是那麼的權力滔天,如同地方土皇帝般可以一手遮天。

在這之前,我們先輕鬆一下,來看個關於惡代官的小影片:

在這短片中,我們會看到小日向惡代官突然帶者手代(代官的下屬)殺入貧窮百姓的家裡,最終因為農民激怒小日向惡代官,最終激怒的惡代官命令身邊的手代帶走男農民。

在這邊我們能看到的除了代官擁有的徵稅權之外,還有就是小日向惡代官行使警察權及司法權將農民帶走,但是這樣真的正確嗎?

只具執行權的徵稅權

首先在徵稅權方面,雖然我們可能會在不少影劇中看到惡代官祭出刻捐雜稅,然而事實卻是,幕府長年秉持者四公六民的稅賦精神,代官亦沒有隨意徵收調整稅率的權限。

而幕府在德川吉宗的享保改革之後也制訂法律,將稅收訂為過往幾年平均稅率的定免法,遇到荒年,幕府更是會祭出減免措施來降低年貢的負擔。代官雖有徵收稅務之實而無加稅之權,因此代官身為幕府中層文官的地方官及稅吏,是無法隨意變動稅率魚肉鄉民,甚至從中欺上瞞下中飽私囊。

Tokugawa_YoshimunePhoto Credit: 狩野忠信 @ public domain
德川吉宗

遭限制的司法裁判權

說到惡代官惡貫滿盈的其中一個項目,就是知法玩法,玩弄法律以此脅迫百姓逼其就範等,然而事實是否真的惡代官如此的土霸無理呢?

恐怕也非事實,首先代官雖為地方官,掌握者徵稅以及直接面對天領領民的幕府門面,然而代官並沒有掌握司法裁判權,而相關的權利一直都掌握在幕府的另外一個官僚機構「勘定」手上。

在江戶時代的幕府法律中,如果在天領發生死於非命的重大刑案或是造成人員傷亡的糾紛而引起的訴訟,必須上報勘定所,並由勘定方派遣勘定所的官僚前來進行調查並製作筆錄。換言之司法權及調查權是掌握在中央(江戶)官僚的勘定手中,而非第一線的文官(地方官)代官手上。

因此不會有時代劇般,惡代官直接未審先判表示:「全部斬殺!」等違背司法程序的情況。(除非代官自己冒險違法)

代官唯一掌握的司法裁判權,乃是直到江戶中期的18世紀末,在寬正六年(1794年)時被賜與授權對揭發聚賭等輕罪的司法裁判權,然而除了揭發聚賭之外其他案件,即使是輕微的案件,代官也必須按照法律程序進行調查後制作筆錄轉交給勘定進行裁示。

若用現代來比喻的話,那麼便是身為一位地方官的代官,如果發現高進及陳金城在領地附近聚賭,那麼代官基於幕府所授權的司法裁判權,可以直接對二人裁罰罰款聚賭三千,但是代官卻無法直接對陳金城殺害高義的殺人案件進行審判,而只能將陳金城拿下,並呈報江戶的勘定所請求派遣官僚前來調查及委交勘定所進行審判。

當代官遇到賭王對決Photo Credit: 陳家倫

而幕府放寬對微罪賭博罪的司法裁判權,卻也能從中看出,在18世紀末期,當時的民間聚賭風氣盛行,因此造成發生案件眾多。但因為賭博只是微罪,若每件都上呈給勘定所則將勞師動眾,也加深勘定所官僚的負擔,幕府乃因此進行司法改革,將對賭博的檢控權及司法裁判權直接交給現地的代官判決。

這也極有可能代表者當時江戶中期的日本,即使是在天領的幕府直轄領,百姓的生活極可能十分痛苦,因此寄情於嫖賭已巡遊短暫歡樂的現象十分常見。(有關於江戶時代的遊女以及娼嫖業等,可參考站長文章)

即使是民事案件,如果調查方面沒有花費太多時間,則包含裁判及處罰或是和解都必須上報勘定所進行處理,代官無權直接結案。且如果代官在民事案件上調查太久超過六個月以上,依法也必須向江戶的勘定所遞交趣意書說明為何調查曠日費時的原因,也避免了代官行政怠惰藉此吃案的可能。

故我們可以發現,代官雖為地方官,但是實際上幾乎沒有刑事案件的調查權及司法裁判權,在司法權及警察權部分,代官必須聽從幕府中央的勘定所命令及裁示,唯一的例外只有在江戶中期的18世紀末,幕府放寬權限讓代官可以對於輕罪的聚賭罪直接進行審判。

代官除了賭博罪外,其餘事項都需呈交筆錄給江戶的勘定,由勘定進行審理,乃至上呈給老中進行裁斷,且不只是重大刑事案件,包含民事案件或微罪等也包含在內。因此很難有代官一手遮天的情況存在,絕大多數的情況都是代官必須將裁判委交給中央的勘定所進行裁判乃至上呈給老中進行裁斷。

那麼各位看官,對於江戶時代的中層文官:代官,是否又有所改觀了呢?

本文由日本史專欄授權轉載,原文發表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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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彭振宣
核稿編輯:翁世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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